跨境电商企业外汇收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5-05跨境电商外汇收支指南
1、跨境电商企业收汇是否都需要办理企业名录登记?如何办理?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办理名录登记。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网上办理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在青岛市注册的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步骤可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官网“业务指南”模块下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流程》。
2、跨境电商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电子信息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的途径有哪些?
目前主要有银行和支付机构两大途径。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和支付机构可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对于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金额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3、跨境电商市场主体报关进出口后进行跨境资金结算,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应该注意什么?
跨境电商进出口时,如果报关的海关贸易方式为“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应申报为“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跨境电商”字样。
4、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结汇,是否有额度限制?可以用家人、亲戚朋友的账户代收吗?
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对于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金额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跨境电商个人不得出借本人或借用他人的外汇账户代收货款。
5、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需要注意什么?
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6、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要注意什么?
企业出口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收取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7、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8、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